2019-05-22 14:57:24 一、适用范围:1. 在广东省(深圳除外)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尚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后保留学习证明,暂不办理学分登记。2.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继续教育方式及学分登记具体要求详询工作单位所在地区财政部门(各地市财政部门联系方式)。二...… 查看全文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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