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实施办法

广东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华南师范大学2016-03-18 16:14:02来源:华南师范大学评论:0点击:收藏本文

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接受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实施办法》的通知

华师〔2008〕8号

各院系、各部处、各单位:

现将《华南师范大学接受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八年一月四日   

 华南师范大学   

接受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实施办法

    选派青年骨干教师作为访问学者到国内重点高等学校的优势学科研修,是加强高等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和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教育部于2004年设立“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并于2004年10月8日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教人厅[2004]8号)。该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支持地方高等学校,并通过经济资助的形式向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高等学校倾斜。教育部对入选本项目的国内访问学者资助部分培养费。资助标准按照访问学者来源区域有所不同:对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地区的人选,每人每学年资助800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学年资助5000元。

我校是“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培养单位之一。为了使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以下简称访问学者)接收与培养工作能顺利进行,确保项目任务按时完成,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其它高校做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接受对象

访问学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⒈在国内普通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⒉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选派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

⒊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接受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的培训,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访问学者的接受对象条件有变化,以教育部主管部门文件做出的调整为准。

第二条  接受学科专业条件与申报方式

4.接受骨干国内访问学者的学科应是国家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能够为骨干国内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研修和工作条件。

5.访问学者指导教师应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师德高尚、学术造诣高深、工作认真负责,主持承担了能让访问学者参与的科研项目。

6.申报工作以学科为单位进行,接受访问学者的学科应认真填写《华南师范大学接受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申报表》,于每年10月份报省师培中心。省师培中心整理汇总后上报教育部主管部门审批及备案。教育部汇总审核并确定申报学校招收计划后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布。同时,省师培中心于来年4月份统一印发招生简章。

第三条  管理与培养方式

7.省师培中心是我校访问学者培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向教育部主管部门申报招生专业,开展招生工作,安排学者住宿,检查落实培养计划,协调解决培养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以及学者的结业考核等。承担培养任务的院(系)负责学者的日常管理,提供教学与研究工作条件,具体实施培养计划。

8.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为访问学者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包括优先借阅图书资料、使用实验室和安排住宿等,住宿标准不低于全日制研究生。

9.访问学者的培养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导师全面负责培养工作。导师应与访问学者共同协商制订访学计划,精心培养,定期进行指导,确保培养质量。

10.访问学者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并协助指导研究生、参与课程讲授、辅导或其他教学工作。访问学者参加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办理。访问学者访学期限一般为一年。访学期间,访问学者要遵守教师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虚心接受指导,刻苦学习和研究,按照计划要求完成任务。

11.省师培中心、院(系)和指导教师对访问学者访学期间的学习表现、从事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和收获等情况,要认真做出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经考核合格者,由省师培中心颁发教育部印制的《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

第四条  培养经费标准及使用办法

12.本项目所需经费按照教育部“四个一点”的原则筹措,即教育部资助一点,接受学校减免一点,选派学校支持一点,访问学者承担一点。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同样承担本项目任务的其它兄弟院校的做法及博士研究生年培养成本,制定以下收费标准:学费每人每年10000元,住宿费按我校规定标准收取,伙食费及医疗费自理。学费主要由教育部资助经费解决,不足部分由访问学者在到校报到时交纳。学费标准因物价指数变化而需要做适当调整时,由省师培中心提出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

13.访问学者经费的分配与使用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院(系)、各部门对下达的经费要加强管理,规范使用,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开展。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二ОО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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