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人事管理研究会章程

广东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研究会文件2016-03-18 09:06:31来源:华南师范大学评论:0点击:收藏本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的全称是广东省高等学校人事管理研究会(Institute for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in Guangdong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 IHRMGHLI

 第二条 本研究会是以广东省高等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和有关教育行政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为团体会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学术组织。

 第三条 本研究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学风,提倡“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为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师资管理改革、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服务。

 第四条 本研究会接受广东省高教厅和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研究会秘书处为研究会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设在广东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广东省高等学校人事管理研究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制定高等学校人事管理研究计划,研究高等学校师资队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团结和组织全省高等学校人事管理干部和有志于人事管理研究工作的同志开展人事管理方面的学术活动,组织重点课题的协作研究;

(三)结合高等学校人事师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各级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四)编辑出版会刊《人事管理研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广东省高等学校人事管理研究会的会员全部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成员,同时是本会会员。本研究会不吸纳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三)为广东省内高等学校人事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单位人事管理部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研究会委托的研究任务及其他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交有关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和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单位的第一负责人即为本会当然理事。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15-20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本会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其职权是:

  (一)根据理事长和副理事长提名委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作为本研究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为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日常工作机构,秘书长主持工作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设在会长所在单位。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在广东省教育厅人事处设立研究会联络处。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会专业领域及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在职的高校人事管理干部或研究人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11 6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