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人事管理研究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研究会文件2016-03-18 09:11:08来源:华南师范大学评论:0点击:收藏本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人事管理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科研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研究会研究工作的发展,促进我省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高等学校人事管理研究会组织实施的人事管理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以广东省高等学校人事管理研究会资助或支持的科研项目,均纳入广东省高等学校人事管理研究会管理的范畴。研究会主要职责是:制定研究课题申报指南,组织和指导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项目检查及验收、科研成果评奖等。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研究会秘书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各负其责,协同管理。

 第四条  项目研究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研究方向。

 

第二章 科研项目申报

 

第五条  高校人事管理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由研究会统一布置,一般一年组织申报一次。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由研究会在申报通知中具体说明。

第六条  各会员单位应按研究会通知要求做好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根据当年度课题申报指南确定选题。

第七条  高校人事管理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

1、研究项目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2、每个会员单位在同一次申报中最多只能申报二项研究课题。同一申报人由于主观原因被撤销课题或未能按时(含批准延期)完成研究任务,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须认真填写《广东省高校人事管理研究会研究课题项目申请书》。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签署具体意见及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附软盘)送研究会秘书处。

第九条 鼓励会员单位开展合作研究,联合申请项目;鼓励会员单位自筹经费开展自选课题研究。

 

第三章 科研项目评审

 

 第十条  研究会聘请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可采用评审会或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少于5人。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项目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优先资助对我省高校人事管理工作有重大推动作用或预计有重大突破的项目。

 2、对高校人事管理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能为教育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价值的论据和论证。

 

3、项目申请书所填写内容充实,论证充分,对拟解决的关键性问题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可行。

4、申报人及项目组成员具有良好的理论基础,并对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5、申请经费额度比较合理。

第十一条  专家组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研究会审核后正式下达。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凡研究会立项的项目,研究经费由研究会给予一定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结项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十三条  研究会资助的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主持人;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学校财务部门和研究会监督检查。

 项目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及复印、翻印等费用;

 2、国内调查研究费和为完成项目须举行的小型会议费;

 3、文具费和计算机消耗材料费;

 4、成果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论文等打印费用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不包括正式出版物的出版补贴。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五章 科研项目实施及成果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对项目研究、经费使用、项目成果真实性及署名负完全责任。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项目下达后,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应立即组织实施,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确保计划按时完成。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延期,须有充分理由,并经研究会同意和备案。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五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课题。在不违背原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时,应由研究会同意并备案。

 第十六条  研究项目(含自选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须填写《广东省高校人事管理研究会研究课题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两份),连同最终成果打印稿二份(正式出版物份数相同)报研究会秘书处。研究会组织专家对研究项目成果进行评审验收。

 第十七条  经评审验收,对于具有重要价值及推广使用意义的研究成果,由研究会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做为决策参考,并通过在本会会刊发表等形式积极推广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高等学校人事管理研究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高等学校人事管理研究会